白银市乡村振兴局 白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2024-02-09 阅读:47 评论:0
  关于印发《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现将《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乡村振兴局   白银...

  关于印发《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现将《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乡村振兴局

  白银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参照《甘肃省村振兴局 甘肃省财政厅 天津市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3〕36 号),结合全市东西部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东部协作方是天津市和平区、 西青区; 受援县是指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

  第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天津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东部协作方和受援县签订的“十四五”《框架协议》、年度协议和议定事项,由天津方面财政筹集拨付,安排用于受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四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东西部协作资金由东部协作方和受援县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五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应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受援县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重点支持产业、就业类帮扶项目。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探索开展防返贫保险试点。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提高技能、实现稳岗就业。以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支持产业基地、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商贸市场等产业就业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务协作奖补资金。

  (二)支持推进区域协作

  助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持续发展壮大受援县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一县一园”建设,共建农业产业园区、工业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现代产业园区,支持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招商推介、消费帮扶活动、文化旅游交流交往、庭院经济等国家文件明确要求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产业合作和就业帮扶奖补资金。

  (三)支持开展东西部协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

  支持开展各级乡村振兴干部、人才培养交流,支持培养乡村振兴干部人才、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建设人才、乡村教育医疗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社工人才等,支持科技特派团、产业顾问组、乡村工匠领办、创办产业项目,支持医疗、教育“组团式”帮扶项目。

  (四)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支持受援县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助力“百村振兴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文化、生态帮扶,基层党支部共建,以及养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助力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帮助改善饮水、道路、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五)支持创新工作

  支持借鉴东部地区乡村振兴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到受援县开展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组织,以及“百校联百县”行动签约高校等方面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七条  受援县结合工作实际,将“十四五”东西部协作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到农户的联农带农机制,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确因协作任务需要的可另行调整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征求东部协作方同意。

  第八条  受援县依据当年协作资金规模,每年12月份启动下一年协作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与东部协作方共同谋划提出协作项目计划,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联审。

  第九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受援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并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自主安排使用。市级对到县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

  因工作需要,市级实施的跨县域项目,应聚焦受援县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天津援甘前方工作机构、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东部协作方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出项目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在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的基础上,由受援县政府常务会或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资金报账与支付

  第十一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天津方面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甘肃省省级或受援县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国家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通用类和小型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68号)要求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县级东西部协作资金主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下达预算指标,批复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和项目报账手续。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就近监管职责,负责对所属受援县资金使用日常监管、项目审核、工作考核和专项检查;受援县负责到县资金的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受援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事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计划、资金支出序时进度滞后,以及违反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约谈。

  第十五条  落实县级协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定期开展东西部协作资金“五查五看”,查协作资金流向,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聚焦;查协作资金流量,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或闲置浪费;查协作资金流速,看有无资金拨付缓慢、滞留或以拨代支;查协作资金监管,看有无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查责任落实,看受援县有无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

  第十六条  从严从实监管,受援县要对当年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所有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谋划确定、计划下达、公告公示、组织实施、联农带农、绩效评价、竣工验收、资金拨付、资产管理等方面逐项核查,确保资金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应的县、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市级资金分配情况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受援县项目计划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情况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协作双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受援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第3季度末报送当年资金中期绩效评价报告,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协作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同时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援甘前方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受援县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东部协作方做好延伸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受援县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纳入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协作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协作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第二十一条  受援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东部协作方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资,受援县要纳入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范围统一管理。要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资金资产使用分配方案,及时公开受赠受助财物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捐助人反馈。加强捐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受赠单位及时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捐赠情况,纳入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受援县会同东部协作方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同时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东部协作方(含援甘前方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白银市乡村振兴局、白银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乡振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

白银市乡村振兴局 白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市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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