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2024年1月30日批准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1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10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1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谯城区颜集镇丁桥村土地面积0.8242公顷,颜集镇颜集村土地面积2.1867公顷,共计征收土地3.0109公顷,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被征收土地分别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32地块、2023-39地块、2023-40地块、2023-41地块、2023-42地块、2023-43地块、2023-44地块、2023-45地块。详见勘测定界图。)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类每亩51540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1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10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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